新疆旅游政策?新疆旅游政策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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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去新疆旅行最关心的3个问题(2022年有重大新政变化)

去新疆旅行,我觉得景点路线攻略还是其次,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安全方面。二是关于边防证。三是防疫政策。(2022年都有重大变化)。

先回答第一个关于安全的问题

这个问题每年都会被问及许多遍,也足见很多同胞对新疆的不了解,认知可能还停留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可以确切的讲:新疆和你去过的祖国其他省份一样,都很安全,甚至比很多地方更加安全,堪称国内最安全的地方。如果说2022年最大的变化,那就是 更安全,放心去。

2.  关于边防证

要说边防证,很多人会告诉你,最好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但是我要说的是,你放心,去哪里都可以办,去过的不一定认同,但是最新变化的确如此,换句话说,就是不用再操心有效期了。

1. 给大家列举一些新疆需要办理《边境通行证》的景区/地方

可可托海景区(额尔齐斯大峡谷、三号矿坑)、喀纳斯景区(白哈巴村)、白沙湖景区(鸣沙山、西北至北、西北民兵第一夫妻哨)、夏塔景区、霍尔果斯口岸、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伊尔克什坦口岸、帕米尔旅游区、喀拉库勒湖、慕士塔格峰、木吉火山口、红山谷以及伊吾淖毛湖镇胡杨林等等(此为不完全列举)。

2.个人申办材料:

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疆内户籍人员异地申请还需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住证件。

3.办理地点:

(1)本人持证件原件在户籍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办证点申请办理,准确申报前往的地点和事由。

(2)来疆旅游等事由的非新疆户籍人员也可以在拟前往地任意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经公安机关现场审核后,即可办理立即出证。

(3)全疆所有县(区、市)均设立有办证点。

4.其他事项:

(1)通行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十六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单独办证,需由监护人办证偕行。

(3)办理通行证无需任何费用。

(4)在申请过程中,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可详询自治区办证点咨询电话:0991-5580956或全疆各办证点。

3.  关于防疫政策

最近两年,新疆的防疫政策存在各地不统一,不互认等情况,比如去年有车友诉苦说一日之内被做3次核酸检测等,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大家的旅游积极性和旅行者的心情,时间进入2022年之后,新疆围绕依法科学精准落实防控,出台了最新政策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一码通行

全疆统一只认健康码,人员流动过程中的健康码查验统一使用新疆政务服务健康通行码,对个人新疆政务服务健康通行码相关信息全疆互认,不再查验和要求申报新疆政务服务健康通行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以外的其他健康码,做到人员疆内流动一码通行。

2、核酸检测全区互认

对7日内有效核酸检测结果(国家政务平台公布的核酸检测机构出具的结果)全区互认,各地不得重复检测。这就有效杜绝了以往跨市旅行过程中存在的一日一检、两检甚至三检情况的发生。

3、中高风险

对近14天有国内中高风险区(以国务院政务信息平台实时发布的中高风险区名单为准)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来(返)疆人员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应于24小时内完成核酸检测和风险排查,对于赋红码的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他人员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实行集中健康监测(隔离期起算时间从离开所在地级市(盟、州)、直辖市的区开始计算)。

4、绿码带“*”情况

对近14天有中高风险区(以国务院政务信息平台实时发布的中高风险区名单为准)所在地级市的其他县(市、区、旗)旅居史来(返)疆人员,也就是绿码带“*”的人员,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首站落地核酸检测,测温验码无异常后通行!简言之,就是进疆前48小时核酸,进疆后再核酸,然后全疆放行!

5、绿码不带星

对疆外其他低风险地区来(返)疆人员测温验码无异常后通行,并在抵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行程码不带星,多数城市的情况,落地核酸后,全疆通行!)

6、其他注意事项

疆内无疫情发生时,各地(州、市)之间人员正常通行。

统一防控尺度标准、恢复跨省团队旅游……一大波新疆旅游利好来了

昨天,我区对高效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 旅游 业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将在依法科学精准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积极倡导新疆人游新疆,恢复跨省团队 旅游 ,加快激活 旅游 消费市场。

一、统一防控尺度标准。做到“三要三不得”,即:要统一政策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出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来确定地方管控措施;要经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方可调整疫情防控政策,不得未经批准随意调整;要依法依规动态调整管控措施, 不得随意扩大管控范围、提升管控强度和只“管”不“放”、“层层加码”。

二、统一发布防控政策。 将“各地疫情防控政策”链接到新疆政务服务平台 ,方便群众自主查询。各地加强疫情防控政策和热线电话宣传力度,做好热线接线员政策培训,确保准确掌握、解读防控政策。

三、倡导新疆人游新疆。积极发展周边游、近郊游、乡村游、城市休闲游,鼓励新疆人游新疆、本地人游本地、南北疆互游, 尤其鼓励疆内无 社会 面本土疫情的地(州、市)之间人员流动 ,鼓励学校组织学生或家庭亲子开展研学游,支持非中高风险地区且7日内无 社会 面本土疫情地(州、市)人员自由流动。

四、恢复跨省团队 旅游 。待无中高风险后,恢复旅行社及在线 旅游 企业经营进出该地的跨省团队 旅游 及“机票+酒店”业务。 鼓励各地出台 旅游 包机、专列、自驾游专项奖励政策, 引导疆外游客来疆消费;援疆部门用好用足援疆政策,做好“引客入疆”工作。

五、提高通行服务效能。各地加快统筹疫情防控的精准化和人性化,提高游客通关过卡便捷感和满意度,优化流程, 杜绝随意增设管控卡点、重复检查、刁难滞留游客行为。 针对已报备的游客进行前端筛查,设立“快速通道”。凡入疆旅行团或自驾游客及零散游客,由自治区文旅厅督促指导途径地(州、市)全程做好服务。

六、畅通涉疫投诉渠道。各地要建立“五个一”涉疫投诉处理机制,专人专班负责, 确保对外公布的防疫热线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各类平台投诉有人管, 畅通投诉渠道,协调解决游客出行困难。

七、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抓好从业人员的 健康 监测和教育管理,提高员工科学防范意识和能力,确保员工 健康 上岗和规范作业。

八、督促整改强化问责。对执行政策搞变通、打折扣、不到位的,进行全区通报;对拒不执行自治区疫情防控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201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旅游发展规划、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营和旅游监督管理以及旅游者的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旅游业发展环境;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旅游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发挥服务、指导和协调作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和旅游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环境、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对重点旅游项目、旅游景区(点)、旅游线路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旅游、商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应当重视旅游景区(点)、旅游线路沿线厕所的建设。修建与接待客流量相适应的厕所,保证卫生整洁,正常使用。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通往景区的公路、客运站(场)建设纳入交通建设规划,建立安全便捷的综合旅游交通网络,在通往重点旅游景区的交通路口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指示标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大中专院校开展旅游学科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旅游教育,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因地制宜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生态旅游、冰雪旅游、草原旅游、体育健身旅游、红色旅游、边境旅游以及沙漠探险等特种旅游项目,推进特种旅游基地建设。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农牧区特色资源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和特色民族餐饮业,鼓励农牧民以多种形式参与旅游业,扶持农牧民开发具有当地特点的旅游项目。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手工艺、历史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旅游商品研发、生产,扶持旅游商品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具有地方民俗特色或者旅游景区(点)独特性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及其他旅游商品,促进旅游商品产业化发展。

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艺开发旅游商品。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广播电视、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和促销方案,开展旅游形象和旅游产品的宣传。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促进资源信息共享;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等服务,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有关会议、博览交易、经贸洽谈、科技交流、民间文化交流、体育赛事等活动,向国内外推介本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等,提高产品知名度,创建旅游品牌。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A级景区(点)、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申报工作,不断提升旅游资源品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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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新疆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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